梅州市某旅行社在石正等地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被罚款8000元

2024-08-03 06:10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县2起旅政处罚案件予以公布,警示从事旅行社业务人员守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旅行社行业形象,助力平远文旅高质量发展。

  2024年1月3日下午,平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余某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有大量旅游线路宣传信息和出发福建漳州一天游的的视频。经查,当事人余某某在个人微信发布旅游宣传线路后,招徕、接待游客参加福建漳州古城一天游,收取游客团费后,由梅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远分公司组织出行,其个人从中获取收益报酬。余某某实施了招徕、接待游客的行为,且不能提供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资质证明。

  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平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34元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上午,平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石正镇进行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有门面打有梅州市某游旅行社石正代办点招牌,执法人员按规定进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代办点屋内墙上挂有梅州某旅行社宣传招牌,九游娱乐 中国官方网站现场负责人王某某未能提供石正代办点的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梅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石正代办点是其于2018年开始设立的联络点,主要从事旅游线路宣传、咨询和招徕服务,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同时该旅行社还在大柘镇某商行和仁居镇某批发部设立2个代办点,均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登记手续。

  梅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平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